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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 2005年国务院公布第四批历史文化名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采取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城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