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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需要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需要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若王某在2013年5月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高某为高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不需要高乐的同意,因为两者是父女关系 高乐只要口头同意,则该份人身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高乐在学校因琐事被其同学打伤,则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之后,不能取得对该同学的代位求偿权 如果高乐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异议,该保险合同不能成立
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后,拒不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交纳保险费 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险,未指定受益人,陈某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指定其女友费某为受益人,杨某因车祸死亡,费某放弃了受益权,保险公司应向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险,胡某从某居民楼下经过时,被楼上居民赖某的花盆砸伤,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向赖某追偿
保险公司庄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无须退还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其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无须退还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其所交纳的保险费
两份保险合同均无效 被保险人为儿子的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为孙女的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为儿子的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为孙女的保险合同有效 两份保险合同均有效
因保险法规定: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故该保险合同无效 因为没有受益人,故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与死者亲属商议,指定新的受益人,向其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该合同不得转让 该合同无须张玉同意,即可以转让 如果张某于2010年7月14日仍未支付当年保费,则合同的效力依法中止 如张某破产,至2011年5月8日仍未缴付去年和今年的保费,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两份均无效 两份保险合同均有效 第一份无效第二份有效 第一份有效第二份无效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且不退还任何费用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可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给付保险金
两份保险合同均有效 第一份有效第二份无效 第一份无效第二份有效 两份均无效
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根据李某已付保险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因罗帆为张某企业员工,故该合同无须经过罗帆本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该合同经过罗帆本人的书面同意,可以质押 张某可以未经罗帆同意而指定罗帆的妻子和儿子为受益人 罗帆跳槽到其他单位,张某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
设某险种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在60周岁之下方能投保,张某谎称母亲图雅的年龄为52岁而入保,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设某险种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在60周岁之下方能投保,张某谎称母亲图雅的年龄为52岁而入保,则保险公司也可以要求张某增加保费而保留合同 如图雅罹患老年痴呆症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某不能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如图雅罹患老年痴呆症而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依然有权为其投保任何人身保险合同
张金柱须一次性支付罗帆保险合同的全部报费 罗帆妻子与罗帆离婚,张某即直接将合同受益人变更为罗帆父亲和儿子 设合同签订1年后,罗帆因感情问题精神分裂为无行为能力人,后自杀,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 若合同签订1年半之后,罗帆因交通肇事罪而重伤死亡,如无其他情形,则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保险法规定“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故该保险合同无效 因为没有受益人,故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与死者亲属商议,指定新的受益人,向其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因保险法规定“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故该保险合同无效 因为没有受益人,故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与死者亲属商议,指定新的受益人,向其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