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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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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  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与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并处罚款的行政措施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未实施"GMP,GCP,GSP,GLP"  医疗机构制剂  回扣或其他利益  
实施"GMP、GCP、GSP、GLP"  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  回扣或其他利益  
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先检验再处理  采取撤销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措施  采取罚款、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实施"GMP、GCP、GSP、GLP"  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  回扣或其他利益  
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  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进行再评价  责令企业召回药品  
实施"GMP,GCP,GSP,GLP"  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  回扣或其他利益  
先检验再处理  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措施  采取撤销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措施  采取罚款、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措施  采取撤销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措施  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  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与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并处罚款的行政措施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