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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更换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可以不予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
定作人不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已完工作成果有处置权 定作人不能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的要求 由于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定作人不负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怠于答复承揽人提出的有关图纸或技术要求中的问题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和承揽人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且对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应当保密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终止合同 承揽人迟延领受设备,设备风险转移于定作人 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留置承揽物 承揽人可以没收预付款 定作人随意变更工作范围,承揽人可以要求损失赔偿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过定作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不可以留置工作成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应亲自完成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 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该部分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对工作成果进行留置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可进行及时更换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全部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的同意,不得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在催告期间内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的同意,不得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在催告期间内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支付报酬 领取承揽物,接收工作成果 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交付承揽物,提交工作成果 按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可以终止合同 承揽物风险转移 承揽人可以留置承揽物 承揽人可以没收定金 承揽人可以要求损失赔偿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支付报酬 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检验材料 按约定提供材料 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
设备下程设计合同设计人未按约定期限完成设计任务,委托方可以要求设计方减收设计费 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须变更设计方案的,应由业主具体实施 设备承揽合同定作人不按规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采用留置设备担保方式主张权利 定作人履行设备承揽合同交付原材料后,其原材料发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对工作成果实施留置 可以留置的财产包括不动产 定做人只是未向承揽人支付材料款,承揽人不可以对工作成果实施留置 承揽合同、设备工程合同都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