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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隐存的保证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是汇票与本票共有的一种行为,支票没有保证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应重新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 共同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应重新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 共同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附有条件的,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是汇票与本票共有的一种行为,支票没有保证 票据保证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隐存的保证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应重新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仅是主债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这一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没有保证期限的限制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不受此限制
违约责任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所以只能法定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惩罚性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应重新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 共同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数量上同一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上同一 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权利上同一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顺序上同一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止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 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以上均正确
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 共同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