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缴纳义务人为依法申请取得,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售到期海域使用金,不考虑原海域使用权人续期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