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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1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试用期E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小时计酬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薪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小时计酬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薪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的小时计副原则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原则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赔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得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0小时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薪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的小时计副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能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是一个月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薪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小时计酬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运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薪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的小时计算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都须提前三天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 非全日制用工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必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全日制用工标准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有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适用医疗期规定 即使双方有约定,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 如果双方有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适用加班加点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双方有约定除外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加班加点规定,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医疗期规定,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