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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般报告义务 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制定反避税条款 加强税务管理 加强国际合作
在税法中制定反避税条款 以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的特殊义务与责任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不断完善,但发展不平衡 应对避税地法规主要体现在反延期纳税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方面 第三国居民滥用其他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所得税
反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的内容制定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 防范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
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是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是国际反避税的一种措施 我国税法中对自然人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居住天数的规定,是针对纳税人实施移居性避税的限制 由于国际避税给政府造成有害后果,目前,世界各国都提出了反国际避税的要求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际税法为基础的 避免或防止国际间的偷税、逃税和避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国际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因此该行为不会给政府税收收入造成有害后果
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 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国际转移 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 强化税收征管 制定反避税法规
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免税法 抵免法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必须修改国内税法的某些征收管理办法 各国在谈判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后,双方或多方仍有制定和修改国内税法的自主权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不课征消费税或增值税等间接税,或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可以进行国际逃税和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以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的特殊义务与责任,这是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之一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唯一手段是,利用转让定价税制在跨国关联企业间进行收入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 应对避税地法规,主要体现在制定资本弱化税制方面 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均把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视为不正当行为并主张加以制止
在税法中制定反避税条款 以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的特殊义务与责任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
通过资金或货物流动避税 选择优立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不正常价款避税
采取人员流动避税 通过资金或货物流动避税 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利用避税地避税
应对避税地法规,主要体现在反延期纳税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方面 正常情况下,应对避税地法规,仅仅适用于外国公司 一般来讲,应对避税地规则,主要适用于本国居民股东对外国公司有实质影响或控制的情形 应对避税地规则只适用于受控外国公司的可归属收入
国际逃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其他不违反税法的方式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而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实践中国际避税主要通过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或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等方式 针对跨国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避税,各国主要通过正常交易原则和总利润原则进行调整 针对利用国际避税港逃避税的行为,各国一般采取禁止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和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等管制措施
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资本弱化 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