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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有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无偿的
在办理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无效 在办理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在办理了相关登记后,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甲丙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甲享有地役权 如果甲丙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丙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设立,需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 地役权的期限是由我国《物权法》作统一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抵押,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能由法律强制,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地役权是自物权 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机动车所有权 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地役权和用益物权 地役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所有权 担保物权、所有权和地役权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如果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的需要设立的 地役权可以独立转让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且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限制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主体的扩大尽管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可以为自己土地的使用而在他人土地上享有地役权,也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有权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客体的改变罗马法中,役权分为地役权与人役权,人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 地役权概念产生之初就要求设定地役权的土地相毗邻,导致了传统民法中,成立地役权以两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为必要 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较为广泛的调整 地役权的有偿性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相邻权无明确区分,都是调整使用相邻土地的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法律手段,通常情况下,地役权同于相邻权的取得,是有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机动车所有权 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地役权需要订立书面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是无期限的物权 地役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在办理了相关登记前,安某、郝某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无效 在办理了相关登记前,安某、郝某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在办理了相关登记后,安某、郝某之间的地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安某、宋某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宋某享有地役权 如果安某、宋某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安某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概念产生之初就要求设定地役权的土地相毗邻,成立地役权以一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为必要 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较为广泛的调整 地役权主体的扩大尽管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可以为自己土地的使用而在他人土地上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有偿性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相邻权无明确区分,都是调整使用相邻土地的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法律手段
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的功能 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建筑物地役权因建筑物被拆除而消灭 地役权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地役权的,其地役权消灭 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设立所有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所有权合同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设立地上权,当事人应当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