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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应及时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确系经济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受法律援助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当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时,办案人员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发现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自行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受援人居住地点发生变化 受援人收入增加超出法律援助标准 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案件终止审理或被撤销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相关报酬 法律援助办案费 劳务费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办案成本费
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得收取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 律师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律师事务所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都可以成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员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 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
按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孙某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提出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不能指派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受援人的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因为孙某的亲戚自行委托律师而终止对孙某的法律援助
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后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律援助人员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给付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就刑事辩护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见义勇为行为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可以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援助机构无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甲案,案情复杂 乙案,耗时较长 丙案,被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丁案,当事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戊案,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后又自行委托了律师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