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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分为战略性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规划的编制 我国的城市规划一般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城市详细规划属于战略性发展规划 根据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城市详细规划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建筑体量的指导原则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 若城市设计项目中已具有控制指标和分图图则,则不需要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成果的指标,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中有关的城市设计内容进行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手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
分期控制指标体系 综合控制指标体系 分层控制指标体系 分散控制指标体系
综合控制指标体系 分层控制指标体系 分期控制指标体系 分散控制指标体系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借鉴了美国区划的经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含有城市设计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在向表现多元、格式多变、制图多样和数据多种的方向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经上级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 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统筹性详细规划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控制性详细規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建筑体量的指导原则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 若城市设计项目中已具有控制指标和分图图则,则不需要单独编制控制性详规规划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中有关的城市设计内容进行调整 城市设计成果的指标,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成果应当用电子档形式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规划设计与空间形象相结合的方案为形式
1980年美国女建筑师协会带来土地分区规划管理 《上海虹桥新区详细规划》采用8项指标控制 《广州市街区规划(1987)引入区划思想,初步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方法 《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理论方法研究》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温州市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基本定型
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时,规划编制单位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原审批机关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果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内容修改的,必须先修改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除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一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公众参与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公平、效率并重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动态维护,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