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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平面布置图、基准点分布图、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 沉降观测成果表、时间 - 荷载- 沉降量曲线图 等沉降曲线图 分析报告
测量控制点的观测 基坑护坡的安全监测 施工塔吊基的沉降观测 建(构)筑物自身的沉降观测
再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再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 不再安排现状监测 再布置3个点进行监测
不再安排现状监测 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 布置2个点进行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 监测点应布置在基坑几何形状的特殊点上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及地面的沉降监测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检测 水位观测管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2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基坑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15~20m,每边监测点数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或基坑坡顶上
一般应布设成附合或闭合水准路线,且尽量把各个沉降观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之内 特殊情况下,无法把沉降观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之内时,必须作往返观测或单程双转点观测,以确保观测质量 对于需快速监测的建筑物,不允许形成正常水准路线时,应采用进行过严格的角检验与校正的水准仪采用多个后视、一个前视的方法进行快速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中的水准测量,在不同的观测周期,最好采用同仪器、同标尺、同时间段、同观测者及同水准路线,以削弱系统误差对观测成果的影响
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5m 每边监测点数不宜少于2个 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 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或基坑坡顶上
水平位移监测 变形点监测 弯曲点监测 结构物中心点监测
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2点 建筑倾斜监测点布置时,监测点宣布置在监测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建筑倾斜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不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 不再安排现状监测 布置2个点进行监测
不再安排现状监测 再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再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 再布置3个点进行监测
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2点 建筑倾斜监测点布置时,监测点宜布置在监测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建筑倾斜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不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否则可酌情布置1~3个点进行监测 每期监测时间,一级项目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的10天有效数据 每期监测时间,二、三级项目全期至少监测5天,数据有效性符合相关要求 现状监测应与气象现场观测同步进行
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且每侧不少于3个监测点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应布置观测点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应布置1个监测点 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个点
水平位移 沉降监测 垂直观测 建筑物变形监测 施工安全变形监测
点位的分布既要均匀,又要保证重点部位有监测点 应埋设在能够准确反映建筑物沉降的特征点位置 监测点布设的数量越多,最终监测的精度就越高 点位应尽量保证在整个变形监测期间不受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