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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政府主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不必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合理的实施抗菌药物给药方案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 减少或者延缓多重耐药的产生
基本药物的标准优先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生产企业应当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 配送企业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
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基本药物招标和采购结合,需要签订购销合同 应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可根据基本药物需求分批采购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基本药物中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乙类非处方药不纳入 基本药物中乙类非处方药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纳入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与非基本药物保持一致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低于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基本药物中的处方药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非处方药不纳入 基本药物中的非处方药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处方药不纳入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低于非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 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_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 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 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负责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 负责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物 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提议 开展药物质量检测,对所在医院的药物治疗全负责
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 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
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药品标准管理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注册管理 制定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参照药物管理,应经国家食品药物管理总局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参照药物广告有关管理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应向省级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实行逐批检查
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 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是中药材种植管理的基本准则 是中药材生产管理的基本准则 是中药材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植物药的全过程 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动物药的全过程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民营医疗机构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所有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基本药物中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乙类非处方药不纳入 基本药物中乙类非处方药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纳入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与非基本药物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