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刘某和洪某夫妇于1956年结婚,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乙,女儿丙、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开办工厂,挣了一些钱,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 50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张某是甲(女)的姨父,乙系张某的儿子  李某是乙(女)的姑父,甲系李某的儿子  甲是林某与前夫的儿子,乙是林某与后夫的女儿  王某是张某的舅舅,甲系王某的儿子,乙系张某的女儿  
应由乔乔代替其父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应由乔乔与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应由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乔乔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甲县管理为主  仅由甲县人民政府管理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乙县管理为主  仅由乙县人民政府管理  
甲说,刘甲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乙说,刘甲没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丙说,如果吴女在王男死亡前与王男已经离婚,刘甲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刘甲就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丁说,如果刘甲已经成年,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应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刘某与王某家有世仇,其二人自由恋爱  关系为表兄妹的甲某与乙某如果结婚不生子  甲女无生育能力,乙男欲与其结婚  一位50周岁男子欲与一位20周岁女子结婚  
张某是甲(女)的姨夫,乙系张某的儿子  李某是乙(女)的姑父,甲系李某的儿子  甲是林某与前夫的儿子,乙是林某与后夫的女儿  王某是张某的舅舅,甲系王某的儿子,乙系张某的女儿  
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刘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刘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刘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甲县管理为主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乙县管理为主  仅由甲县人民政府管理  仅由乙县人民政府管理  
刘某1996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刘某199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刘某2005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甲说,刘甲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乙说,刘甲没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丙说,如果吴女在王男死亡前与王男已经离婚,刘甲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刘甲就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丁说,如果刘甲已经成年,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应有权继承主男的遗产  
应由毛毛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应由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应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毛毛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应由毛毛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应由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应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毛毛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甲说,刘甲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乙说,刘甲只有被王男收养才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丙说,如果吴女在王男死亡前与王男已经离婚,刘甲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刘甲就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丁说,如果刘甲已经成年,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应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