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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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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以企业本身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米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投资者可选择从其中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按标准扣除其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可由投资者选择从其中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按标准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其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投资者从其企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购买的汽车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的住房  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  个人投资者在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税务机关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可以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作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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