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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可以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简易程序审理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个别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二审案件,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进行审理 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一审案件时,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方式进行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起诉 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的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可以合并,各阶段顺序不像普通程序那样严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
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
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