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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按照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依法给予处分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不得为稳定市场而采取经济性处置措施 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按照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强制性或者专业性 制度性或者灵活性 综合性或者独立性 综合性或者专业性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应急处置的需要 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组织处置突发事件 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不变; 可以获得政府的表彰; 可以获得政府的奖励; 可以对其他公民发布命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