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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 老小废疾不得刑讯 女犯不得刑讯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
《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依法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 老幼废疾不得刑讯 女犯不得刑讯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
享有八议等特权 孕妇残废人 年70以上 年15以下
依法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 老小废疾不得刑讯 女犯不得刑讯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
依法案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 老小废疾不得刑讯 女犯不得刑讯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是《唐律疏议》类推原则的适用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是《唐律疏议》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规定 “凡是家人之间互盗者,或监守自盗者,加重罪处罚”,这是惩罚盗窃罪的“受所监临”制度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这是唐朝时关于犯罪后果不能立刻显现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方的伤情变化负责的保辜制度
《唐律疏议》对唐代的《贞观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其中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继《唐律疏议》以后又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唐朝天宝年间,旅居长安的大食国人突某将本国商人哈某殴打伤残。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应适用当时大食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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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 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 《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