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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居民。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任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香港同胞不可以附加减除费用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若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 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国外任职的个人,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可附加减除费用 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所得税额的3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后出版,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股份公司为股东购买的汽车,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国外任职的个人,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可附加减除费用 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所得税额的3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支付的所得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股份公司为股东购买的汽车,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居民 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
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居民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在国外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中国居民 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个人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4800元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国外任职的个人,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可附加减除费用 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所得税额的3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支付的所得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股息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股份公司为股东购买的汽车,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华侨 临时在国外打工取得工资收入的中国居民 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港、澳、台同胞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在国外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中国居民 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应在雇佣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缴派遣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