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销售额全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