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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患者查阅,复制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得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病历属于是医生到医院就诊的书面合同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12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封存的病历资料必须是原件,以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患双方共同保管。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手术并发症、 药物使用导致的并发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查阅、复制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得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照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状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照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查阅、复制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得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患者近亲属有权阅读患者全部的病历资料 未经患者同意,其病历资料不行用于科学探讨 患者可以拒绝实习医师的教学观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患者查阅,复制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得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护师 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主治医师 本医疗机构的进修医师 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主任医师 本医疗机构的护士长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 会诊意见
医务人员,查阅、复制 医务人员,查阅、复制、保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查阅、复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