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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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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张某的判决部分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大卫的判决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张某的判决部分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大卫的判决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一些已经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犯罪的判决,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死刑判决是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应当报最高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直接执行死刑, 不必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张某的判决部分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大卫的判决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级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该死刑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应当重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此为扩大解释  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  1979年刑法第59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88条规定: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连本数在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0年曾在电话答复中指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此为补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张某的判决部分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大卫的判决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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