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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和珍妮自杰克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丽莎和珍妮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直至丽莎再婚时止 丽莎和珍妮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至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 丽莎和珍妮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B和C自A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B和C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至B再婚时止 B和C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 B和C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法院有权决定其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只享有豁免权, 不享有外交特权
莫妮卡和何塞自曼努埃尔·乌里韦死亡之时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莫妮卡和何塞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将持续到莫妮卡再婚时 莫妮卡和何塞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应当至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 莫妮卡和何塞本身不是外交人员,不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自约翰死亡时起他们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他们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至约翰的妻子再婚时止 他们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至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止 他们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父母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
莫妮卡和何塞自曼努埃尔·里韦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莫妮卡和何塞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将持续到莫妮卡再婚时 莫妮卡和何塞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应当至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 莫妮卡和何塞本身不是外交人员,不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凯希和苏珊自詹姆斯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凯希和苏珊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至凯希再婚时止 凯希和苏珊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 凯希和苏珊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丽莎和珍妮如是非中国人,则享有与杰克相同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丽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而珍妮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即使丽莎和珍妮是中国人,她们也享有同杰克一样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丽莎和珍妮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丽莎和珍妮如是非印度人,则享有与杰克相同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丽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而珍妮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即使丽莎和珍妮是印度人,她们也享有同杰克一样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丽莎和珍妮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丽莎和珍妮自杰克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丽莎和珍妮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直至丽莎再婚时止 丽莎和珍妮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至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 丽莎和珍妮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凯希和苏珊自某甲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凯希和苏珊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至某乙再婚时止 凯希和苏珊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 凯希和苏珊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甲持有我国外交签证,乙持有与我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则他们即使不是外交人员,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未经允许我国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甲国驻我国的领馆,这种豁免不限于领馆的工作区域 Peter是甲国驻我国某地领馆的领事馆员,对于其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我国有可能给予管辖豁免 Jack是甲国驻我国使馆的商务参赞,跟随Jack来中国并与其同住的有其妻子、母亲和两个儿子,其中一个未成年,则可享有外交豁免的只有Jack、其妻和未成年的儿子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首脑、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和馆内工作人员、外国留学生、中国“三资”企业中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的一切罪行都不能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罚 所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土内犯罪,中国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来说,在中国作出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特殊规定不再认为是犯罪
中国规定,不仅外交人员及其配偶享有外交特权,其未成年之子女也享有外交特权 甲国外交信使在途经乙国期间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乙国外交人员如果原已在驻在国,则从其身份得到驻在国承认后享有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离任时未带走的行李在以后托运出境,不再享有免税的待遇
莫妮卡和何塞自威赫尔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莫妮卡和何塞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将持续到莫妮卡再婚时 莫妮卡和何塞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应当至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 莫妮卡和何塞本身不是外交人员,不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 外交信使 途经中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持有互免签证的国家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