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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请说明其基本含义,并从法律适用原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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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大明律》  《北齐律》  《泰始律》  《唐律疏议》  
《曹魏律》  《泰始律》  《宋刑统》  《大明律》  
《法经》以《具律》为首篇,其下为盗、贼、囚、捕、杂五篇  《曹魏律》的首篇为刑名,共18篇;晋律的总则篇包括刑名、法例,共20篇  《北齐律》首次将“法例”规定为总则篇,并第一次采用十二篇体例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形成七篇结构,名例为首篇,其下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六律  
篇目 改为七篇  名例律列于律典之末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北齐律》  《开皇律》  《晋律》  《大明律》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最早来源于《法经》的“杂法”,其作用是“具其加减”。  《魏律》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晋律》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把“刑名律”和“法例律”分别置于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  北齐时在法典的修订过程中,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从此中国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就形成了。  《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明律》为12篇,第一篇都为名例律。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篇目 改为七部分  名例律列于律首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  《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  《大明律》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  《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名例律冠于篇首  以事为类  篇目按六部设律  附加敕令格式  
改为七部分  《名例律》 列予律首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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