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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设立合伙企业,甲以资金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丙以房屋作为出资,三人协商向工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取名为“利达有限企业”,由于经营的需要,该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5万元人民币,经过三方同意,以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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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甲、乙、丙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用劳务出资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亏损应由甲承担  亏损应由乙承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只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按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甲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由丙执行合伙事务  甲、乙两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均不得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约定由甲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除非另有约定,须经乙、丙一致同意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甲以劳务出资,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只有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期间,甲因为法定原因被当然退伙,那么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设立该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要把水中的月亮捞出来,所以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乙因为法定原因被当然退伙,那么该合伙企业在甲乙退伙后满30天还没新的合伙人加入的,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因为三人常吵架,故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甲以自己的个人技术出资,但作价高达整个出资额的30%  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自己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丙以劳务出资,应当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  出资必须要评估作价,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甲不能以个人技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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