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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4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稠油和高凝油资源税减征30%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2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稠油资源税减征40%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高凝油资源税减征50%
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对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按30%征收 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审核享受、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次采油的资源税减征30% 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15% 稠油的资源税减征40% 纳税人开采的低品位矿减征20%
对深水油气田减征20%资源税 对低丰度油气田暂减征30%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暂减征30%
高凝油减征30%资源税 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20% 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40%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20% 对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30%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减征5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 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40%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征50%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三次采油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对依法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4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 铁矿石减按60%征收 对纳税人开采销售的未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共伴生矿减征50%
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 铁路下、 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3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算的, 不享受减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不需要备案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资源税减征50%
对深水油气田减征20%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对低丰度油气田暂减征30%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减征3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减征20%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60%资源税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