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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由112条减少到(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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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  鼓励类,允许类,淘汰类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  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允许类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优先类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  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  鼓励类、允许类、淘汰类  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优先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不足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  
增加了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  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把各类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及中国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等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允许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类项目由2000年的186条增加到362条  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公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  开放新投资领域  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把各类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及中国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等  
鼓励类项目由2000年的186年增加到262条  减缓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  首次将电信、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全面开放银行、保险、商业、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  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允许类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1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1年修订)》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不足1亿美元的房地产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不足1亿美元的非房地产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项目  
《产业绪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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