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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Ⅳ》
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全国性 核心资本充足率高于4%的 成功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并已上市的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
2004年6月1日 2006年12月22日 2007年1月1日 2010年1月1日
该行的资本充足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该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该行的资本充足率不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该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2004年6月1日 2006年12月22日 2007年1月1日 2010年1月1日
《巴塞尔资本协议Ⅰ》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巴塞尔资本协议Ⅳ》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风险资产权重分为0%、5%、10%、20%、50%和100% 1987年底到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是银行的核心资本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风险资产权重分为0,5%,10%,20%,50%和100% 1987年底至1992年底为过渡期 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是银行的核心资本
2018年底 2016年底 2019年底 2017年底
储备资本要求为0.5% 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9.5% 对国内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8.5% 对国内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5.5%
储备资本要求为0.5% 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9.5% 对国内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8.5% 对国内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