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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向丙交付租金 解除租赁合同 缩短租赁期间 增加房屋租金
应由承租人乙取得,因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应由其兄丙取得,因为丙为近亲属 应由丁取得,因为丁为取得人 应由戊取得,因为戊为转承租人
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只能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甲行使代位权,对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 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交付部分货物,丙对此不知情 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出租人甲将房屋出售给丙,乙可以对抗丙
向丙交付租金 解除租赁合同 缩短租赁期间 增加房屋租金
甲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未办理登记,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甲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乙可主张撤销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 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维修费应由乙承担 甲公司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决定调高租金 甲公司在租期内将房屋出卖应征得乙的同意 甲公司出卖该房时,同等条件下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必须通知抵押权人乙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通知抵押权人乙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经设置了抵押权
私自装修构成侵权 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 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维修费应由乙承担 甲公司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决定调高租金 甲公司在租期内将房屋出卖应征得乙的同意 甲公司出卖该房时,同等条件下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将乙、丙作为共同原告,判决仅对甲、乙、丙适用 将乙、丙作为共同原告,判决对甲,乙、丙、丁均适用 将丁与乙、丙列为共同诉讼人 如果丁愿意参加诉讼,则列为共同诉讼人
维修费应由乙承担 甲公司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决定调高租金 甲公司在租期内将房屋出卖应征得乙的同意 甲公司出卖该房时,同等条件下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未办理登记,丙无法取得地役权 在乙出卖房屋之前,丙有权在乙院内通行 在乙出卖房屋之后,丙可基于相邻权在丁院内通行 在乙出卖房屋之后,丙可基于地役权在丁院内通行
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自动解除 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须经过丙的同意方能继续有效
由出租人甲承担 由承租人乙承担 由买受人丁承担 由甲、乙、丁合理分担
向丙交付租金 解除租赁合同 缩短租赁期间 增加房屋租金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丙不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因为乙属于有权占有 甲丙的合同侵害乙的利益,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乙可主张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丙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乙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若乙现愿出230万元购买该房屋,丙将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若乙现愿出230万元购买该房屋,丙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