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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罚款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外币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张:枚以上的,假外币 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价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金融机构要按季向人民银行解交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金融机构要按月向人民银行解交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500元(含)以上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500元(含)面额以上的,要在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一张假币收缴凭证最多只能填写5张假币,一次性收缴假币数量多于5张时,应重新开具假币收缴凭证 一次性收缴假币数量较多时,不必逐张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可以分组填写,一张凭证为一组,但每组内假币的版别、券别和面额必须相同 一次性收缴假币数量较多,假币版别、券别和面额相同,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可以填写在一张凭证上 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两张或两张以上假人民币,如冠字号码前6位不一致,应按照不同的冠字号码分类填写假币收缴凭证;如冠字号码前6位相同,则视为同一冠子号码,合并张数、面额后,填写假币收缴凭证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张(枚)以上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属于利用机制方法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1000元以下罚款 1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
金融机构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快速、便捷的假币信息沟通渠道、落实专人负责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详细登记假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假币来源等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10张以上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 500元以上的在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一次性发现个人民币 2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外币 2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市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金融机构要按季向人民银行解缴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金融机构要按月向人民银行解缴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500元(含)以上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500元面额(含)以上的,要在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一次性发现假币 600元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1张 一次性发性假外币 9张 一次性发现假硬币 50枚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10张;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1张; 一次性发性假外币 9张; 一次性发现假硬币 50枚。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含 20 张、 枚) 以上, 假外币 10 张(枚)(含10张、 枚) 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10 张(枚) 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 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情况
1000元以下罚款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次性发现假币人民币2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币外币2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情况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情况
金融机构要按季向人民银行解缴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金融机构要按月向人民银行解缴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 500元(含)以上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500元面额(含)以上的,要在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1000元以下罚款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