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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于1997年9月发布,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订 《核心原则》为各国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提供指导和借鉴 《核心原则》是有效银行监管的规范做法 《核心原则》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
2006年1月 2007年1月 2006年10月 2007年6月
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强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确保制度公平 保证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巴塞尔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管理实践.旨在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提供联系的渠道,以保证各国的银行均受到有效的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个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必须是强制执行的 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概念,认为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的、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使参与监管的各个机构拥有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资源
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强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确保制度公平 保证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强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确保制度公平 保证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强调监管的全过程,推行全面风险管理 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系统 强调对银行业的监管必须是持续监管 强调母国统一监管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流动性约束 外部监管 市场约束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1)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正式发表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2)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3) 巴塞尔协议I1提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3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强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确保制度公平 保证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流动性约束 外部监管 市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