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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扣减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也可以重复享受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年内按每户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同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 本文件中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包括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开设就业服务型加工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开设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
5000元 8000元 20000元 60000元
对商贸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开办的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年内按每户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