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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4年11月7日,甲有权要求乙归还的借款本息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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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日成立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5日生效  乙有权要求甲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甲逾期不归还借款,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逾期利息  
甲如果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丙有权要求乙还款  乙如果于2009年10月31日将贷款归还给甲,此时甲还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乙,乙还款给甲的行为仍然是无效的,丙有权要求乙归还贷款  甲如果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通知了乙,但乙以未经他的同意为由,仍将贷款归还给甲,乙的行为是无效的,丙有权要求乙归还贷款  甲如果在2009年10月31日通知了乙,但是2009年11月30日又向乙发出通知,撤销第一次通知。2009年12月31日乙向丙归还贷款是无效的  
20000元  18860元  19352元  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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