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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6月10日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继续关押至6月21日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将王某立即释放,至6月21日再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先将王某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至6月21日再将王某交付执行
于6月10日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继续关押至6月21日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将王某立即释放,至6月21日再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先将王某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至6月21日再将王某交付执行
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但无权参加法庭辩论 武某、项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武某15年有期徒刑,项某 10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对项某量刑畸轻,遂仅对项某的判决提出抗诉,武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应全案审查。由于武某没有上诉,而检察院抗诉,而二审法院发现对武某也量刑过轻,遂改判无期徒刑 第二审法院发现王某盗窃一案的一审是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遂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史某涉嫌杀妻一案,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处史某有期徒刑15年。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仍判处史某有期徒刑 15年,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案件证据有所补充,但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再次发回重审
于6月10日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继续关押至6月21日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将王某立即释放,至6月21日再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先将王某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至6月21日再将王某交付执行
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第一审法院判处张某盗窃罪5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7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 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盗窃罪量刑偏轻,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于是,第二审法院维持执行刑期10年不变情况下,将盗窃罪改为7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改为5年有期徒刑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妻子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加刑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第一审判处被告人侵占罪,有期徒刑2年,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当、量刑不当,于是,改判被告人诈骗罪,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