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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肝药酶诱导剂 选用代谢物经肾脏排泄的药物 采用联合用药的方式 选用血浆蛋白结合率低的药物 选用以原形经肾脏直接排泄的药物
肾功能不全者首选经肝胆代谢和排泄的药物 肾功能不全而肝功能正常者,可选用经双通道(肝、肾)消除的药物 肾功能不全又必须使用明显肾毒性的药物时,可以延长给药间隔或减少给药剂量 肾功能不全又必须使用明显肾毒性的药物时,可以同时服用碳酸氢钠以碱化尿液,促进药物排泄。防止药源性疾病 使用治疗窗窄的药物,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经肝肠循环消除的药物 肾毒性小、经肝排泄的药物 肝毒性小、经肾排泄的药物 经肝肾双途径消除的药物 经首过作用消除的药物
避免或减少使用肾毒性大的药物 避免与有肾毒性的药物联合使用 肾功能不全而肝功能正常者可选用双通道(肝肾)排泄的药物 定期监测肾功能,及时调整给药剂量 避免或减少使用肝毒性大的药物
采用联合用药的方式 合用肝药酶诱导剂 选用血浆蛋白结合率低的药物 选用代谢物经肾脏排泄的药物. 选用以原形经肾脏直接排泄的药物
明确诊断,合理选药 避免或减少使用对肝脏毒性大的药物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特别应避免与肝毒性的药物合用 肝功能不全而肾功能正常的患者可选用对肝毒性小,并且从肾脏排泄的药物 初始剂量宜小,必要时进行TDM,做到给药方案个体化
明确诊断,合理选药 避免或减少使用肾毒性大的药物 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必要时进行TDM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特别应避免有肝毒性的药物合用 肾功能不全而肝功能正常的病人可选用双通道(肝肾)排泄的药物
肾功能不全者首选肝胆代谢和排泄的药物 肾功能不全而肝功能正常者,可选用双通道(肝肾)消除的药物 肾功能不全又必须使用明显肾毒性的药物时,可以延长给药间隔或减少给药剂量 肾功能不全又必须使用明显肾毒性的药物时,可以同时服用碳酸氢钠来碱化尿液,以促进药物排泄,防止药源性疾病 使用治疗窗窄的药物,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经肝肠循环的药物 肾毒性小且由肝代谢的药物 肝毒性小且由肾排泄的药物 由肝肾双通道排泄的药物 有首过效应的药物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 避免合用肾毒性的药物 选用主要经肝代谢的药物 根据肾功能情况调整剂量和给药间隔 肝功能正常的病人选用双通道排泄的药物
经肝肠循环消除的药物 肾毒性小、经肝排泄的药物 肝毒性小、经肾排泄的药物 经肝肾双途径消除的药物 经首过作用消除的药物
特殊人群用药 怀疑药物中毒 毒副作用强的药物 治疗指数低的药物 采用非常规给药方案的药物
经肝肠循环的药物 肾毒性小且由肝代谢的药物 肝毒性小且由肾排泄的药物 由肝肾双通道排泄的药物 有首过效应的药物
明确诊断,合理选药 避免或减少使用肝毒性大的药物 口服肝毒性较大时可改为注射给药 肝功能不全而肾功能正常的患者可选用对肝毒性小,并且从肾脏排泄的药物 初始剂量宜小,必要时进行治疗药物监测,做到给药方案个体化
尽量采用联合用药 应大剂量单独用药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避免肝毒性药物合用 肾功能正常的患者可选用对肝毒性小,并且从肾脏排泄的药物 定期检查肝功能调整治疗方案
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 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也可减量使用 药物经肝、肾两条途径清除时,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不需要减量 药物主要经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也需要调整剂量 肝功能减退患者,只要减量就能使用
明确诊断,合理选药 静脉给药可不调整剂量 定期检查肝功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避免或减少使用或合用对肝脏毒性大的药物 肝功能不全而肾功能正常者可选用对肝毒性小且从肾脏排泄的药物
肾功能不全而肝功能正常者可选用具有双通道排泄的药物 避免或减少使用对肾毒性大的药物,应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较小的药物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特别应避免肾毒性药物的联用 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任何经肾排泄药物 根据肾功能情况调整给药间隔,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避免合用肝毒性药物 选用只经肾脏排泄的药物 肾功能正常者选用双通道排泄药物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尤其是酶抑药物 使用主要经肝代谢的药物时剂量下调
选用从肾脏排泄的药物 给药方案个体化 尽量多合用药物 避免或减少使用对肝脏毒性大的药 定期检查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