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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数时间数列 平均数时间数列 绝对数时期时间数列 绝对数时点时间数列
对某乙尽量不采取拘留措施 对某乙不能拘传到S县某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可以使用《传唤通知书》将某甲带到S县的某宾馆讯问 在某商场将某乙抓获,民警用手铐将其约束后,持《拘传证》带到公安机关讯问
以钟点工收入维持生活的16周岁在校学生 由家长供给一切费用的17周岁在校学生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5周岁精神病人 正在读大学二年级的11周岁超常儿童 腰椎受损瘫痪在床的65周岁退休老人
原告为孔某的父母,被告为高某的父母 原告为孔某的父母,被告为高某 原告为孔某,被告为高某父母 原告为孔某,被告为高某
以钟点工收入维持生活的16周岁在校学生 由家长供给一切费用的17周岁在校学生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5周岁精神病人 正在读大二年级的11周岁超常儿童 腰椎受损瘫痪在床的65周岁退休老人
透视所见 胸片:两肺内弥漫分布小结节影,具备大小一致、密度均匀、形态一致的特点 临床上表现为:最近感到疲劳、无力1周,偶有咳嗽,无痰 在校学生,无外地旅游、居住史,无职业性粉尘接触 两侧胸腔积液
本案中,房屋主人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乙的父亲丁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乙的父亲丁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若甲没有收入,其母亲戊自愿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张某的女儿,17岁,在校学生 张父,63岁,工人 张弟,31岁,干部 张原单位的领导
相对数时间数列 平均数时间数列 绝对数时期时间数列 绝对数时点时间数列
李某学校的老师 租住李某家的黄某 李某的祖父 李某所在村委会主任
张某、王某、孙某的家长是普通共同原告 张某、王某、孙某是必要共同原告 应当以学校为被告 应当以教导主任为被告
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 不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 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不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持有但没有用以反驳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