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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应交纳的 二倍应缴通行费 三倍应缴通行费 五倍通行费
对一次性预缴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30万元,且车辆每月通行次数超过2000次的客户,优惠2%。 对一次性预缴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20万元,且车辆每月通行次数超过1500次的客户,优惠1.5%。 对一次性预缴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10万元,且车辆每月通行次数超过1000次的客户,优惠1%。 对一次性预缴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5万元,且车辆每月通行次数超过1000次的客户,优惠1%。
补交应交纳的 二倍应缴通行费 三倍应缴通行费 五倍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通行费纸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抵扣进项税额
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超过100%以上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超过100%以上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补缴冲岗路程通行费 加收2倍通行费 补缴冲岗行程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 补缴冲岗行程通行费,并加收3倍通行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不得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按实际路径计费 按最短路径计费 按通行费金额全额支付 享受三年内高速公路通行费3%优惠
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2倍应缴通行费 最远距离的2倍应缴通行费 除补缴应缴的通行费外,加收2倍应缴票款
第一步,正常刷卡收取该车当次通行费,并打印发票;第二步,操作补费,选择“逃费补票”录入加收通行费金额,并打印发票。 第一步,操作补费,选择“逃费补票”录入加收通行费金额,并打印发票;第二步,正常刷卡收取该车当次通行费,并打印发票 第一步,正常刷卡收取该车当次通行费,并打印发票;第二步,恢复前车重量,收取该车第二次通行费,并打印发票。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对一次性预缴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10万元,优惠1%; 对一次性预缴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20万元,优惠1.5%; 对一次性预缴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30万元,优惠2%; 对一次性预缴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20万元,优惠1.5%;
储值卡支付形式是:先存钱,后消费。即需先预存通行费,再凭卡通行; 不可透支,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的通行费时须现金缴费,卡内余额低于警戒值时及时到充值点充值。 通行一次,刷卡收费一次; 仅用于高速公路缴费,路桥通行费目前仍需现金缴纳; 卡内金额没有规定使用期限,如不需再使用储值卡,卡内资金不可退还。
按车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按实际计算金额“四舍五入”到元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不足5元统一按5元收取车辆通行费; 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舍入原则,该进至5元的按5元收取车辆通行费,该舍至0元的则免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