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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医院内不再需要的品种
药品批准文号 《营业执照》 制剂质量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营业执照》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粤药制字J20080068 桂药制Z20080088 湘药制字J20080038 国药制字H20080058 国药制字220080098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不得配制和使用 可以进行使用 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由医疗机构销毁或者处理 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分隔符)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处方药品种 生物制品 医疗机构未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被撤销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被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
SFDA 批准, 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省级药监局批准, 并发给生产批准文号 经省级卫生厅局批准, 并合符药典标准 省级药监局批准, 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新药证书后,方可配制 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制剂批文后,方可配制
省级药监局批准,并发给生产批准文号 经省级卫生厅局批准,并符合药典标准 SFDA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省级药监局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以上都不是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市场上有供应的品种不得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不得配制 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才能进行制剂品种配制
不得配制和使用 可以进行使用 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由医疗机构销毁或者处理 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分隔符)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广告 药品零售企业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被撤销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被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