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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5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3/4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作决定应经到会人数的2/3通过 有1/10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本村有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时,应召开村民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提前五天通知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召集
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3/4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作决定应经到会人数的2/3通过 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时,应召开村民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本村1/5以上村民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本村1/10以上村民提议,或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有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该评议应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每届任期3年,村委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10以上的村民的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 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__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