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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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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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