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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2000年11月2日给乙方去信提出要约,要求乙方在同年11月17日以前送达答复。乙方在11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甲方在信中提出的一切条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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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1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2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6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7日开始计算  
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第8批订货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第8批订货  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价款  
要约于2004年8月10日到达时生效  甲方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应当与承诺同时到达或者先于承诺到达  乙方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应当与承诺同时到达或者先于承诺到达  当事人可以变更原承诺的通知撤回原承诺  
乙方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主张2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乙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乙方可以拒收色拉油  乙方不能拒收色拉油  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第8批订货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第8批订货  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价款  
乙方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主张2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乙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6月1日,甲方邮寄的合同文本因为没有加盖公章,所以属于要约邀请。  6月5日,乙方发送的合同文本已经加盖公章,所以属于要约。  6月6日,乙方的电话属于撤回要约。  因为要约于要约到达之前被撤回,所以合同未订立。  
要约于2004年8月10日到达时生效  甲方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应当与承诺同时到达或者先于承诺到达  乙方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应当与承诺同时到达或者先于承诺到达  当事人可以变更原承诺的通知撤回原承诺  
合同签订后即生效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  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1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2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6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7日开始计算  
合同签订后即生效  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应于合同签订1个月后生效。  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  
早于5月12 日到达乙方  晚于5月12日到达乙方  在撤回要约通知发出之日  于5月12 日到达乙方  
乙方的承诺不可能有效   乙方的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   甲方在同年11月22日接到乙方的回信,于11月23日回信表示反对,仅在此情况下,该承诺视为新要约   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该承诺有效,该承诺到达时生效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1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2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6日开始计算  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7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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