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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Ⅰ、Ⅱ、Ⅳ
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 涉密人员200人(含)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2人 涉密人员2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 涉密人员100人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邮局工作人员A应承担赔偿责任 邮局工作人员A只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收寄人以外的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 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 任何人
邮件在处理过程中,除指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外,不准许任何人翻阅 处理邮件的工作场所,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无故擅入,并绝对禁止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接见来客 如有需要邮件可以带回私人家中、宿舍进行处理 发现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必须及时报告领导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成立商会.协会
指定的有关工作人员 安全保卫人员外 业务管理人员外 部门负责人外
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汇总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加强对设计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不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汇总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Ⅰ、Ⅱ、Ⅳ
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汇总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不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汇总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涉密人员 1000 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3 人 涉密人员 200 人(含)以上至 10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2 人 涉密人员 2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1 人 涉密人员 100 人人以下的,配备 1 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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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工作人员A应承担赔偿责任 邮局工作人员A只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承担有限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