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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 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授予的 特别行政区拥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独立的终审权,但对于国防、外交等无管辖权 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特区立法会负责 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和独立司法权,立法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 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的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 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