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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不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联社(总行)连带承担 联社(总行)不连带承担 根据情况确定 上一级信用社连带承担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的分离、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总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分支机构自行 总行连带 总行自行 由总行决定是否自行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当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 分级治理的财务制度
总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