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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中,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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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所有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适当调整或减少控制指标和要求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图表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都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经上级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控制性详细規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图表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都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成果应当用电子档形式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规模较大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增加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图表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都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时,规划编制单位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原审批机关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果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内容修改的,必须先修改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线详细规划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除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一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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