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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行政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 不予行政许可 不同意行政许可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 均应一律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必须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行政许可说明理由的才作出书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计可的决定应 当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权、诉讼权
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从事行政许可活动 行政机关事后应当及时补办准予延续的手续 行政机关可以事后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被许可人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在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众无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一律公开
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不包括申请书格式文本收费标准、办理人员权限的公示义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须作出书面决定,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则不用作出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律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公众无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 均应一律公开
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诉和抗辩权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律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期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期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标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不论何种行政许可,申请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须作出书面决定,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则不用作出书面决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变更行政许可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被许可人可以随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要求
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行政许可说明理由的才作出书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权、诉讼权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计可的决定应 当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