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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水功能区 重点水环境功能区 水污染防治区 生态红线保护区
分析基于环境容量约束的允许排放总量和基于技术经济条件约束的允许排放总量 对于拟接纳开发区污水的水体,如常年径流的河流,应根据环境功能区划所规定的水质标准要求,选用适当的水质模型分析确定水环境容量;对季节性河流,原则上也要求确定水环境容量 对于现状水污染物排放虽然已实现达标排放,但水体已无足够的环境容量可资利用的情形,应在制定基于水环境功能的区域水污染控制计划的基础上确定开发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如预测的各项总量值均低于上述基于技术水平约束下的总量控制和基于水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指标,可选择最大的指标提出总量控制方案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I2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2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1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按达标排放确定排放总量 调整河流的水环境质量指标 调整产业规划,降低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制定基于满足水环境功能的流域水污染控制计划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达标区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 达标区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 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在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削减替代源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 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在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削减替代源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水产养殖区 鱼虾类产卵场 国家自然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开展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开展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明确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 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水文要素的影响范围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