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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55%,地方分享45% 1994年后,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原来的各占50%,调整为中央占80%,地方占20%;后又调整为中央占88%,地方占12% 资源税则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资源税 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烟叶税 增值税 资源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改增地方100%,传统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地方100%,传统增值税中央50%,地方50%; 营改增地方中央50%,地方50%,传统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地方中央50%,地方50%,传统增值税中央中央50%,地方50%。
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改征增值税收入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以2015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烟叶税 增值税 资源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