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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并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不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事业单位转让或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长期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 事业单位转让或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并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 持有期间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处置时,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增加和减少时,应相应调整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保持相等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长期投资时,投资成本中不包括发生的手续费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其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不变 事业单位收到利润或者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按持股比例判断是否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 转让长期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净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转让或核销长期投资时,应将长期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实际转让或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应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持有期间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时,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 处置时,售价与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应通过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购入长期投资时,应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 转让长期债券投资时,实际收到价款与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其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不变 收到利润或者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其他收人 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并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减少长期投资13650元 增加其他收入1650元 增加事业基金12000元 应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12000元
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其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不变 在持有期间视情况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核算或权益法核算 收到利润或者利息时,应确认其他收入 收到利润或者利息时,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一长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 22500 贷:长期投资 18000 其他收入 4500 借:银行存款 22500 贷:长期投资 22500 借:事业基金 18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 18000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 18000 贷:事业基金 18000
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 持有期间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时, 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处置时, 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将长期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借:待处置资产损溢贷:长期投资 实际转让或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净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