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委托人对于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以及危险货物,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包装的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拒绝作业。 作业委托人对于危险货物作业没有按照规定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港口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且已同意作业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港口设施、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接收人逾期不提取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每10天催提一次,满30天货物接收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货物接收人,港口经营人应当通知作业委托人,作业委托人在港口经营人发出通知后30天内负责处理该批货物。 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情况符合一定条件时,港口经营人可以将货物提存。